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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已于2025年3月1日启动。为进一步提高联网认证工作的知晓率,帮助用人单位准确理解相关政策,及时有效完成申报工作,即日起,自治区残联将持续聚焦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推出【政策解答】专栏。 Tip 01 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是否可以计入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第二款第(六)项“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款“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91号)第一款第(四)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各级残联按照自治区残联要求,规范开展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动态调整。”精神执行。 如何进行劳务派遣机构备案? 02 自2024年8月1日起,我区范围内与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相关联的劳务派遣机构,需进入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https://www.cdpee.org.cn/)进行注册登录,在“公示登记备案”中选择“劳务派遣备案”,填写相关信息,上传“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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