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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支持残疾人就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吧! 一、享受主体 享受主体包括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 享受条件: 二、享受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二条规定,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享受方式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申请退还增值税。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 2.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 3.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4.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3和资料4。 四、热点问答 1.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怎么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2.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吗?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这里的具体限额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一条规定,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4.纳税人聘用残疾人,后续税务发现该残疾人并未在企业实际工作,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吗? 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来源:山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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