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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缴纳的资金。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需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4年8月1日至9月30日,北京市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始申报啦! 在申报时候,小伙伴有好多疑问,下面和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01 问:有单位想要注销可以提前申报残保金吗? 答:想要办理注销手续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残保金征期前进行申报,其他用人单位需在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缴纳残保金。 02 问:残保金怎么计算? 答: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24年缴纳所属2023年度的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2023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3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3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工人数”计算要点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12个月人数相加除以12),结果须为整数。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劳务派遣用工: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要点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1)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2)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3)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03 问:残保金的计算依据包含单位雇佣从本单位退休的人员和从其他单位退休的人员吗?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因此,单位雇佣从本单位退休的人员和从其他单位退休的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的,属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04 问:2024年申报残保金,所属期是2023年,那么上年职工工资是2022年还是2023年? 答:申报年度的上年,也就是2023年。 05 问:残保金申报时,兼职、实习生、外籍员工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06 问:企业新增残疾人,是否需要申报残保金?残疾人人员如何备案?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07 问:企业残保金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1)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2)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8 问:根据政策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免征残保金,企业人员流动性大,在职职工人数如何计算?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因此,凡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均属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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