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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凡在南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2025年6月1日起开始申报(费款所属期: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2024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4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24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南京为40%) 1.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计算公式如下: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注意:临时用工和季节性用工也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对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2.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申报备案,残疾人联合会确认后通过平台将数据传递给税务部门,如申报时发现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年审数不一致,请咨询当地残联部门。 3. 2024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2024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职工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4. 2024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月份于2025年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2025年不缴纳残保金。 1.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保金。 2. 对500人以上的企业,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分档征收标准: 3. 征收标准有上限。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的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4. 特殊情况可申请减免。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登录“电子税务局-地方特色”申报缴纳。 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1.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5%(含)以上的用人单位,或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免征残保金的企业,也应按规定进行申报。 2. 用人单位如为非企业(南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享受免征政策。 3. 请安置残疾员工的用人单位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由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审核。未在规定时限年审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 4. 申报时请务必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并保证所填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依法纳入劳动就业信用管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17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 📖南京市发改委等六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宁发改价费字〔2020〕378号)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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